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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病理鉴定的流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1 16:12:57

1.案件来源

  • 主要来源公、检、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以及行政机关、社会机构、机关团体等委托的相关检验。

2.案件委托和受理

  • 公、检、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关出具鉴定委托函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委托的案件,由其出具检验鉴定委托函。
  • 中心办公室受理案件时,认真检查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了解案情,并作好记录,编写检验鉴定顺序号码;认真清点送检检材,填写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 法医病理检验鉴定案件,接案人员应亲自提取检验标本及文字资料。

3.检验鉴定

  • 全套系统尸体解剖,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到现场参加工作, 1名负责开颅,2名负责开胸腹腔,1名记录拍照。交通工具由委托单位提供。
  • 送检标本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 1名负责取材制片,2名负责阅片检验鉴定。
  • 法医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损伤、中毒、疾病、非法行医等检验鉴定工作,病理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肿瘤病理、临床病理等检验鉴定工作。
  •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需要可聘请外地专家和法医临床学专家会诊,联合检验鉴定。

4.出具检验鉴定书

  • 一般在案件受理 14个工作日左右由鉴定人拟稿写出检验鉴定书,办公室核稿,具有资质人员签发,出具正式检验鉴定报告。鉴定书必须加盖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专用章后方生效。

5.档案管理

  • 文字档案包括现场勘验记录,尸体解剖记录,取材记录,照片,声像材料,计算机软盘,法医病理学鉴定书等,必要时附上案情调查记录,预审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存于中心办公室。
  • 标本档案包括大体标本、石蜡组织块、组织切片等。大体标本需经福尔马林固定后保存,保存期一年。切片石蜡块存放档案柜,保存期十年(教学科研或特殊案例必须保留的除外)。标本档案存放在法医病理实验室,由专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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