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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司法鉴定专业委员会成员聘任办法
阅读次数:1479  更新时间:2008-09-20
为规范南京市司法鉴定专业委员会成员的选聘工作,保障司法鉴定专业委员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根据我市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受聘司法鉴定专业委员会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鉴定资格,从事鉴定工作多年,热爱司法鉴定事业,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受聘为司法鉴定专业委员会成员:
(一)具有正高职称和实际司法鉴定工作经历,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公信力;
(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且任职三年以上,有实际司法鉴定工作经历,有较高专业造诣和技术特长;
(三)有连续15 年以上鉴定实践经验,且在本行业有较高专业造诣和技术特长。
本会聘任的司法鉴定专业委员会成员,以在本协会鉴定人中遴选为主,根据需要,也可以适当聘任相关领域的专家。
    二、下列人员不得受聘为本协会专业委员会成员:
(一)因违反鉴定工作规定,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二)品行不良,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本协会聘任专业委员会成员的程序:
(一)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并提供个人资质材料,
包括:个人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学术论文、办理重大疑难案件鉴定工作的案件证明材料;
(二)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提出聘任意见;
(三)经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的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作出聘任决定,发放聘书。
     四、本协会司法鉴定专业委员会成员聘期为三年,期满后符合聘任要求的可以续聘。
     五、本协会司法鉴定专业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的,由本协会秘书处报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的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可以解聘:
(一)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
(二)因违反司法鉴定工作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予以处罚的;
(四)在司法鉴定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司法鉴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了使市司法鉴定专业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市司法鉴定专业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确保司法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科学性,根据工作需要,制订本规则。
    一、组织结构
(一)市司法鉴定专业委员会由本市司法鉴定专业委员会成员组成,受市司法鉴定协会的领导。
(二)市司法鉴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由市司法鉴定协会聘任,聘期3年。
以上人员的聘任由理事会或委托会长办公会决定。
(三)市司法鉴定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市司法鉴定协会秘书处负责。
    二、工作任务
(一)组织开展有关司法鉴定的学术研究、理论探讨、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
(二)接受本市重大、疑难、特殊鉴定案件的专业咨询。
(1)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委托,为解决鉴定争议提供咨询意见。
(2)接受市司法鉴定协会委派,对当事人就司法鉴定过程中专业技术问题提出的异议,提供咨询意见。
(3)接受市司法鉴定协会委派,调查投诉案件,并形成处理意见供协会处理时参考。
(三)参加与本专业委员会有关的评审、评估活动。
(四)完成市司法鉴定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专业委员会接受咨询、调查委托后,协会秘书处应组织3名以上单数的专业委员会成员共同研究讨论。确定专业委员会成员人选时原鉴定人员应回避。
(二)专业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时,如专业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采纳多数专业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对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
(三)专业委员会成员讨论形成的意见,应书面提交委托人,供其参考,同时备份存档。
    四、权利义务
(一)专业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资料,查阅所需的案卷材料;征得办案单位同意,询问相关的当事人和证人。
    2、对不合法或不具备条件的委托,可以拒绝。
    3、独立行使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与其他专业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意见。
    4、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了解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对专业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二)专业委员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2、接受指派参加有关专业咨询、来信来访解答和案件研究讨论等工作。
    3、专业委员会成员如是案件当事人近亲属,或者与案件鉴定结论有直接利害关系及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其他情形,应当主动回避,委托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4、专业委员会成员应对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保密。
    5、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五、检查督促
(一)市司法鉴定专业委员会应定期向市司法鉴定协会汇报工作,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
(二)市司法鉴定专业委员会对有违规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可向市司法鉴定工作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六、专业委员会经费按《南京市司法鉴定协会收支办法》和年度预算执行,也可通过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展活动获得,并可接受其他合法资助。
    七、本规则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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